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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爆炸的反思

  来源:现代科学仪器网2017-02-15点击:518


【核心介绍】2015年8月12日天津大爆炸震惊全国,本文从城市规划和安评、项目环评与验收、消防救援和应急监测等方面,对事故发生可能的原因进行探讨分析;同时对照借鉴发达国家事故防范和救援工作经验,并对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以期为今后工业项目安全、环保以及消防救援和应急监测等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也可为城市规划、安全防护等工作提供一定的警示。  

天津大爆炸的反思

齐文启1,冯亚玲2,田志仁2

1.北京新国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100007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  100012

        2015年812日天津大爆炸震惊全国,本文从城市规划和安评、项目环评与验收、消防救援和应急监测等方面,对事故发生可能的原因进行探讨分析;同时对照借鉴发达国家事故防范和救援工作经验,并对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以期为今后工业项目安全、环保以及消防救援和应急监测等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也可为城市规划、安全防护等工作提供一定的警示。

    关键词  天津大爆炸;城市规划;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救援;环境应急监测

    中图分类号 X   文献标志码 A   

 

The Reflection of Huge Explosion in Tianjin

Qi Wenqi1,Feng  Yaling2,Tian  Zhiren2

(1. Beijing Xin Guo Zhi Gua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rp., Beijing 100007, China; 2. China Natio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re, Beijing 100012, China)

   Abstract  Huge explosion in Tianjin had shocked the whole nation on August 12, 2015. The paper discusses and analyzes the possible reasons behind the accident from the aspects of city planning and safety assess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 of project, fire rescue and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monitoring. At the same time a 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of accident prevention and rescue work betwee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our country are made. Subsequently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nd suggestions in accident disposal process are put forward. It has guiding function in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ject, as well fire rescue and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monitoring. Also it may provide the warning to city plann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

   Key words  Huge explosion in Tianjin;City planning;Safety assess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Fire and rescue;Environmental emergency monitoring

 

震惊全国的2015812日天津大爆炸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虽然相关人员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处分,然而该事件背后还存在的管理和技术失误值得我们深思。从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储、管理、公安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甚至安全管理、安评、环评、环保验收方面应认真总结、深刻反思,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违规建设,违规环评

从危险化学品存储场地建设的选址,用地批复,到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都存在违规行为和技术上的失误。

1.1 城市建设规划和安评

作为天津这样的大型城市,城市发展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有合理的布局规划,其立足应放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把城市安全,尤其是居民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然而,瑞海公司20121228~2013124日建设的除危险化学品外的一般仓储经营资质,201458~2015129日该公司进行了法人变更,其仓储资质也并不含危险化学品。

2015年623日瑞海公司获得了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营资质,安全评价是具有国家安监总局核发甲级资质的中滨海盛有限公司评估制定。居民区与该仓库距离约560m,与轻轨东海路站的距离也仅630m,远低于1000m的法定距离。在做安评时,第一家安评公司认为距离居民楼太近,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接受委托,而换了中滨海盛有限公司才通过了安评。试问:安评的甲级资质证书发放给不按法规、标准做安评的公司是否合适,安评资质审查是否包括法规、标准考试和考核,两家安评公司为何有不同的结论,中滨海盛有限公司有何背景更应值得深究。

无论如何,安评的目的之一是对评价项目做出安全评估,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存在,采取何种安全防范措施。而瑞海危化品仓库不仅离居民区近而不应建在此地,其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没有或者虚设,更谈不上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导致其资质得到批复仅五十余天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特大爆炸事故。

从安评来看承担瑞海安评项目的单位存在重大违规,按照安监部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550m2以上的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选址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距离。而万科清水港湾居民小区与该仓库直线距离最近约560m,仓库与轻轨东海路站距离也仅630m,明显不能满足安监部门规定的1000m距离,安评报告是如何通过审批的?

2015年2月安全验收报告的结论是:符合城市工业规划布局的要求,库房和堆场与周边企业、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基本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报告还对危化品进行了分类,结论是:本项目对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在项目选址、建筑物耐火等级、场区道路、消防设施、装卸储运工艺及设备设施、电气、给排水等方面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使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基本得到有效控制。然而事实如何,这次大爆炸的损失、伤亡已能做出明确回答。

1.2 环评和验收

关于环评,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环评报告认为:“经生产过程潜在危险性识别,本项目存在重大危险源”,“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地区总体发展规划。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较小,运营期主要是环境风险问题,发生泄漏及燃烧爆炸事故后,在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条件下,本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这类项目的环评按规定必须做公众民意调查,环评时共向周边企业及居民发放130份调查表,回收128份,结论是:“基本支持和该项目的建设,没有反对意见”。

应该公布调查表所列出的全部内容,是否明确说明了剧毒的NaCN暂时储存和转运?是否指出了金属钠、钾遇水自燃和爆炸的风险?是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转运?是否指出了这类项目选址必须有1000m的安全防护距离?如果把这些内容如实告知调查对象,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也不会得出“不会对周边人员产生显著影响”的结论。

环评公示后的结论认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发展规划,符合天津港总体规划。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水和废气中的污染物可以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项目选址可行。这里的环境风险有哪些?风险水平有多大?并没有明确。尤其项目“选址合理可行”是明显错误的结论。

关于环保验收,既然环评已经按程序批复,该项目试运营后必须进行环保验收。在验收时首先要对水、气、固废、噪声等进行实际监测,如果监测与环评时比对没有变化,还必须经进行环保设施检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风险防范措施检查。在环保验收的风险分析中,针对起火爆炸的可能性认为:“经环境风险预测,本项目危险货物泄漏事故和火灾事故后,在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后,不会对环境和周边人员产生显著影响。”这里对于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没有做出详细说明。但其在“火灾爆炸时,消防应急人员可及时抵达现场,迅速采用灭火措施,有效抑制有害物质的排放。”而实际情况是储存的有哪些危化品?储存量多少?存放在什么位置?能发生化学反应的化学品是否分区、隔离存放?实际上是由于这些情况不明造成大量消防人员无辜牺牲。

这类项目的环保验收报告中必须有公众意见调查的情况和结论。其中包括公众意见调查表的详细内容,调查对象的身份(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和调查结果。环境风险如此重大的建设项目,我们在验收公众调查时必须复印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证,调查对象在调查意见上的签名(或手印),以保证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其中代表性十分重要,并不是随便找些人填个表就可以完成的,必要时还应该召开周边居民代表的座谈会。

消防救援

2.1 天津大爆炸

2015年812日天津大爆炸造成165人遇难,其中24名是现役消防官兵,75名天津港消防员,当首批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火情调查时,在场的企业员工竟然不能告知现场储存的什么物质,在消防人员对企业储存的危化品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使前期处置措施的针对性不强,效果欠佳,在短期连续发生几次大爆炸,从而造成了人员伤亡。

此外,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冒然用水灭火了不够合适,况且现场还储存大量的金属钠、钾等,这类碱金属遇水会反应剧烈,并释放出大量氢气,会使爆炸更为剧烈,应以喷撒阻燃剂为主。在得知爆炸区存在大量NaCN后,使用双氧水分解的措施也不够合理,因为双氧水中约含70%的水,过氧化氢(H2O2)仅约30%,喷撒粉状Na2O2效果会更好。目前消防队伍见火灾就喷水的做法应该反思,要根据场所和燃烧物作出合理的选择。在发达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把危化品的种类、动态储存数量、存放具体位置、危化品的理化毒理性质等信息告知消防、环保等部门。危化品信息有何变化必须及时更新报告,这样在发生爆炸、火灾时才能采取有效的救灾措施,否则很可能会做出错误决定。在天津大爆炸事故发生后竟然企业不能提供这些信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可见安评、安全消防验收、环评和验收都存在情况不明、应该监督检查的相应措施不到位的情况。

2.2 发达国家如何防范和救援

2015812日天津大爆炸发生两天之后的814日美国德克萨斯州蒙哥马利县的油田化工厂发生多次爆炸,地点距第四大城市休斯顿仅40英里,美国出动18架次大型飞机喷洒阻燃剂迅速将大火扑灭,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美国的消防救援体系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爆炸、火灾伤亡也有发生。2013417日也是在德克萨斯州一家化肥厂发生爆炸和火灾,造成至少14人死亡,226人受伤。两年后化学安全委员会调查结论是:这次爆炸和火灾是可以预防的,化肥厂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而联邦、州和地方监管机构没有履行责任消除隐患。并发现现有法规和标准缺失,甚至德克萨斯州没有州一级的防火法规,而地方政府和消防部门很需要州的法规采取统一的预防措施。

据美国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局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约每天有100万批次的危险货物在美国本土通过公路、水路及铁路运输。运输危险货物意味着安全风险“已上路”,而《联邦法典49-危险物质规则》(简称49CFR[2]在危险品监管、风险防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美国还设有化学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专门负责调查化工事故。委员会成员全部是化学和机械专业人员、化工安全专家,由总统任命,并经过联邦参议院批准。其职责是检讨相关法规及监管执法的缺失,寻找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包括管理及预防方面存在的问题、设备故障、人为失误、不可预见的化学反应或其他危险等等。该委员会也对一些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开展调查,寻找消除隐患的办法。

在德国目前共有大约1000个厂区消防队,大部分都是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自愿设立的。除在化工厂外,这类消防力量在钢铁厂、汽车及机械制造厂、医院、机场等地也都较常见。在危险化学品存放方面,德国用上百条法规加以管理。化学品如何存放,最大储存量多少等均需按规定行事,每家企业还须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并准备可能需要的灭火设备。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受到政府和保险公司监管。保险公司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在日常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危险化学品的消防主要由企业雇用的厂区消防员负责,只有在灾情特别严重时才会请求公共消防力量支援。但必须把危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重要信息告知消防部门,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措施并避免消防人员伤亡。厂区消防人员不在公共消防序列,但与公共消防员接受相同标准的训练,“编外”身份并不影响其专业素质。相反,由于这类消防员对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和存放情况十分了解,且配备专用消防工具,在应对危险品火灾时,他们就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做出适当应对,安全控制火情,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在新加坡政府严格规定,建立新的工业设施必须远离人们的居住区域。化工行业的企业,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量化的风险分析报告,列明化学品的使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工厂的设计和运营也要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措施,以使其风险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在具体的危险品存放方面,新加坡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有害的化学用品或者易燃易爆品建立合适的系统存放,要综合考虑到化学物质的属性,比如是否相容、需要远离高温以及太阳直射,等等。

在新加坡和日本十分重视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管理危险化学品人员的培训教育,无论入职的员工是什么学历都要接受入职教育,除学习企业文化外,还必须学习所在岗位的安全要求,风险预警和防范,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对策。消防员至少隔月进行一次消防应急演练(每年6次),两年一次大型联合演练,并吸纳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职工参加。

环境应急监测

这次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爆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人员十分辛苦,但由于环保部应急办对应急管理十分重视,而对应急监测技术重视不够,使技术储备不足,在以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中也出现过监测因子选择不当的事例,从而导致本次应急监测出现不应有的失误。首先监测空气中的氰化氢(HCN)不合理,况且现场在储存大量活泼碱金属NaK(如果遇水会生成强碱,而NaCN会更加稳定,不会释放出HCN)。如果监测空气和尘中氰化物才是正确的。我国氰化物是以CN-为评价标准,须知气和尘中的HCN与氰化物的采样方法不同。因为氰化物是以CN-为评价标准,目前尚没有气中氰化物评价标准,而CN-HCN分子量仅差1,在应急监测中把氰化物(CN-)视为HCN的误差不超过4%,是完全可能接受的。

此外,现场污水监测化学需氧量(COD)也不能完全反映耗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因为相当多的碳氢化合物为多环、杂环、长碳链有机物,甚至挥发酚也难以全部被酸性K2Cr2O7氧化,选择总有机碳(TOC)为水质监测指标才更为合理。我们也曾发现有的有机污水COD小于40mg/L,而TOC却超过350mg/L,说明了COD指标的局限性。

2015年816日李克强总理到现场与应急监测人员交流,当得知监测数据都低于国家标准时,问:“我闻到的气味是什么?”回答巧妙“一些氯化物、氯苯等”。总理又问“是否有害?”答“未超标”。如果是氯苯类能闻到气味肯定会超过0.50mg/m3的标准,而应急监测中并没有监测氯苯类。

应急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VOC)也应值得商榷,按WHO定义VOC是沸点大于50℃,小于260℃的有机污染物,市场上常见的种类多达千万种,而目前VOC现场监测仪只能测19种,不能全面反映现场污染的实际情况。应该使用捕集管采样,用热脱附GC-MS定性-半定量测定所有CH化合物。

我国除颁布了八种恶臭物质的排放标准(GB14554[3]外,还有臭气浓度的限值标准,但此次应急监测却漏掉了该因子。天津是嗅辨员的培训中心,也有相当强的臭气监测能力,况且还承担着科技部重大仪器专项中的臭气在线监测仪器的研发,却在此次应急监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次应急监测人员没进入爆炸区避免了无谓的伤害是最为成功的。因为核心区情况十分复杂;我们的防护措施远不能满足复杂情况的需要。而防化部队的防护服在沙林、芥子气等神经毒剂场所可有效防护480min,低档次的防护服也可工作225115min

随着国防形势的变化和恐怖分子的猖獗,各类化学战剂杀害民众的事故随时都可能发生。我国也深受日本侵略者的化学毒剂伤害,至今都没有完全消除。像种类繁多的神经毒剂、糜烂剂、血液毒剂、窒息、催泪、呕吐、失能等毒剂我们都有相应的侦毒包、侦毒箱、比色管、监测器、探测仪等侦毒手段,其中神经毒剂可定量ppt级,且响应时间快捷。还建立了相应的洗消方法,作到有备无患,国此防化部队进入爆炸核心区侦毒是合理的,他们在保护国家和民众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

[2] Rules of dangerous substances, 49,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S].

[3]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S].

 

(资讯来源:《现代科学仪器》期刊,由“现代科学仪器网”官方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现代科学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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