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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松绑高校和科研机构教研设备采购

2017-07-19点击:202


【核心介绍】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发布《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  
   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发布《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院校范围和采购品目,并通过开放政府采购组织主体选择权、依法自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等六大举措及推出相关监管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力争从体制机制上更好地支持深圳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发展。通知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松绑高校和科研机构教研设备采购    “深圳市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还有进一步改善空间,因此,改革势在必行。”深圳市财政委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据悉,深圳市于2014年5月率先出台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2016年8月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政府采购通过提供多项特殊政策,包括提高采购自主权、试行部门采购等加快了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进度。去年11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与财政部对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相比,深圳市还需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放开制度约束、增强单位自主性及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等等。    因此,深圳市此次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进一步“松绑”颇具力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使政策“放得好”“接得住”,深圳市财政委并未“贪多求大”,而是经多方调研,合理规划采购限额,实现了有序逐步放权。    据悉,深圳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均位列此次“放权”范围。同时,院校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新引入的高水平大学和创新型科研机构可直接按照政策执行,无需审批。    从支持创新和实际执行角度,《通知》将采购品目范围扩大为“教学科研设备”,既包含仪器类和耗材类,也包含科研类和教学类设备,并将具体品目细化为“A1019教学设备”“A1066科研仪器设备”“A1020实验室设备”及“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通过品目设置将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科学化和明确化,便于单位执行及财政委审核。属于品目范围内的项目,执行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政府采购政策;不属于品目范围的项目,仍按照集中采购的要求执行。    在扩大院校范围和采购品目的基础上,深圳市财政委提出六项改革举措加强制度保障:一是开放政府采购组织主体选择权。将教学科研设备采购自主权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250万元。据悉,仅此项调整可将流程至少缩短15个日历日。二是依法自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均不需审批。三是全面取消政府采购进口审批。四是创新性地提出优先安排政府采购绿色通道。五是加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六是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即开放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权限及授予库外专家选择权。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对监管措施予以了细化。深圳市财政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保障政策“放得开”“管得住”“用得好”,《通知》中对加强内控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放管服”理念全面体现在政策之中。一是切实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二是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三是依法处理质疑和举报。四是进一步规范进口论证程序。五是健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六是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    ·政策摘要·    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的举措    一、开放政府采购组织主体选择权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用于教学科研的高性能笔记本电脑、高性能台式电脑和服务器,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不能满足需求,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行采取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    3.对教学科研设备以外的项目,仍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4.上述采购项目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自行采购预算;如已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编列“自行采购”计划。    二、依法自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1.选择公开招标、网上竞价、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2.选择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自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挂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集中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全面取消政府采购进口审批    教学科研设备原则上应采购本国产品。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财购〔2016〕21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全面取消审批,改由采购单位自行审核。    1.采购允许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视同已取得进口产品备案,不需再组织专家论证,可直接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一般应购买国内产品,如情况特殊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由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必须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采购未纳入清单范围的进口产品时,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    2.采购文件应明确“经采购人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限制潜在的同类国产产品参与竞争,不得对国产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不同来源或不同品牌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不限制或者拒绝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中标(成交)”。    3.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集中将进口产品采购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优先安排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在项目名称注明“教学科研设备”,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将其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安排项目标书制定、优先安排评标场所、优先安排质疑和复议处理,在采购组织流程上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五、加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5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项目,符合法定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教学科研设备”,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    1.开放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权限。    2.授予库外专家选择权。    加强内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环节,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应切实履行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质量和采购效率。    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具备政府采购专责机构和场地,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能力,内控制度健全,配备与采购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或者集采机构、代理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等渠道,对教学科研设备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予以全面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依法处理质疑和举报    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遇到供应商质疑或举报的,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遇到供应商质疑或举报的,由代理机构会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进口论证程序    1.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和清单范围以外的进口产品时,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可包括1名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应当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应预先提出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相关理由应当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产产品的技术指标、性能描述及优劣对比等。    3.论证专家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4.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评审情况和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健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门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组织教学科研设备采购以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纳入信息公开检查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重点;对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项目纳入集采机构年度考核和采购单位绩效监管重点。    六、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    建立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采购评价结果将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对资金使用不当或者效率低下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和约谈,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权威解答·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我国已明确禁止创新产品、本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合法途径和主要抓手就是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来为实体的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均直接提出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措施。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通知》,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推动我市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创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    二、《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答:《通知》适用于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范围为:纳入我市预算管理的市属高校、市属高级技工学校和合作办学高校。科研机构范围为: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如北大研究院、清华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等)。其他如:光启研究院、华大基因研究院等已转企单位不是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单位的内部科研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也不能纳入范围;某医院,某中心等只是承担过部分科研课题或者科研项目的单位也不宜纳入范围。    我市新建或者引入的高水平大学和创新型科研机构,均应享有同等政策。《通知》已明确一览表为动态调整,属于上述范围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直接按本政策执行,不需额外审批。    三、《通知》的品目范围包括哪些?    答:财政部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也应被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的定义应从使用用途上进行界定,不能单纯依据经费来源,在操作上也不可能区分教学还是科研。同时,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设备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因此,应通过品目设置将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科学化和明确化,便于单位执行及我委审核。属于品目范围内的项目,执行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政府采购政策;不属于品目范围的项目,仍按照集中采购的要求执行。    经过反复研究,本通知品目范围包括我市政府采购品目表中“A1019教学设备”、“A1066科研仪器设备”、“A1020实验室设备”、“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的教学科研设备。    四、为什么要开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组织主体选择权?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此项政策措施充分尊重了采购单位的选择权,较之前政策规定的100万元采购自主权有了大幅提高,自行组织采购或者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简化了系统下达、项目分配等环节,看似较小的调整,却至少缩短15个日历日。从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角度和效率角度,建议在此金额标准下赋予采购单位充分的选择权,即具备政府采购专责机构和专职人员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此做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单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五、为什么要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竞争方式自定权?    答: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需求,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除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外,“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进一步解释,“公开招标存在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程序单一、不够灵活等缺点”,“根据项目采购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采购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等政策目标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我们对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50万元以下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作出较大幅度的放权,选择公开招标、网上竞价、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并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财政部门一揽子取消审批;采取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限定供应商数量的采购方式,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不定期进行项目抽查。    六、为什么要全面取消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进口审批?深圳与全国有何不同?    答:教学科研设备原则上应采 购本国产品。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财购[2016] 21号)的规定执行,但财政部门全部取消审批,改由采购单位自行审核。    1.采购允许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视同已取得进口产品备案,不需再组织专家论证,可直接进入政府采购平台采购,但采购文件应载明“不得拒绝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不得在采购文件及评审活动中对国内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不同来源或不同品牌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    2.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一般应购买国内产品,如情况特殊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由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七、《通知》采取哪些措施优先安排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答: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教学科研设备时,在项目名称注明“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其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安排项目标书制定、优先安排评标场所、优先安排质疑和复议处理,在采购组织流程上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八、《通知》采取哪些措施简化非公采购方式变更程序?    答: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教学科研设备,因法定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项目名称注明“教学科研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优先审批和授权审批等并未改变审批的法定条件和标准,通过财政部门主动放权和简化程序,效率明显提高。    九、《通知》如何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家选择权?    答:1.提供统一专家库抽取权限。将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抽取权限向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充实相关项目自行组织采购的评审专家数量,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    2.开放库外专家选择权限。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推荐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招标机构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十、《通知》如何在“放得开”“服务好”的同时做到“管得住”?    答:我们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和我市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对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作出重大改革和创新,推出一系列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举措,因此,相关政策配套保障措施需切实跟进。相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政策保障的规定,我委的相关规定更加细化。《通知》对于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作出六个方面的规定:(一)切实加强单位内控机制。(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规范。(三)依法处理质疑和举报。(四)进一步规范进口论证程序。(五)健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六)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    编辑点评    预算虽然松绑了,但是自由、激励和规范、约束之间,仍然需要达到一个平衡。很多限制虽然被打破,但还需要一些配套制度来规范,并且配合具体单位的具体制度。比如结题监审,就是保证经费不乱用的一个重要方式。    (原标题:深圳:高校和科研机构教研设备采购再“松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2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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