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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科研人员发声】将科研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进行到底

2017-08-23点击:360


【核心介绍】014年国务院出台的1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坚持放、管、服、落结合,让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为激发科技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激发了广大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但是,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科研人员  

014年国务院出台的1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坚持放、管、服、落结合,让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为激发科技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激发了广大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但是,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那么,在深入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过程中,究竟还有存在着哪些问题阻碍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研究活动?这些问题又应该如何解决?

“50号文件”谈科研经费

近年来,本应从事科研工作的工作者们却与“贪污犯罪”扯上了关系。这让很多人不解。国家对科研工作的重视不断加,使得大量科研经费被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然而现实情况是科研规模日益扩大,科研项目种类繁多。在这种大环境下本应投身于科研项目的工作者们站在法律层面科研经费要如何使用呢?科研工作者在专心搞科研的同时还要为自己的行为画一条线,如何画好这条线?“50号文件”来了,它给科学家提供了一颗定心丸,“50号文件”提出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落实项目预算调剂,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课题科研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干专业地事,为繁琐的科研项目做好把关,进一步提升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让科学家舒心,为科技兴国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以上“50号文件”中我们不难看到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为科研人员营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科研环境的良苦用心,“50号文件”的出台得到了无数科研工作者的赞许,下一步如何将“50号文件”进行到底,这就要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把文件落到实处,实现上下联动全国统一的工作布局。

给科研人员“松绑” ,这些实招应该看到!

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正确舆论引导

近年来,我国对科技创新越来越重视,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投入逐年加大。

有一些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在改革中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死”、“重物轻人”等问题。实事求是的讲,这些问题有的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的问题,例如,“50 号”文中提到在完善政策、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

怎么依法理财?那就是要“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既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又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而在实际操作中大多还是习惯“课题负责人”的经验来处理问题。

创新科研经费管理,坚持放管结合强化落实

有观点认为,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诸多不足,检查评审过多问题,使得科研人员出现一些“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其实,在“50 号”文中也有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精简检查评审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二是要求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将科研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进行到底

笔者通过走访一线科研工作者发现,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例如,项目承担单位在处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时,往往是有些项目承担单位扣除管理费过高,间接经费全部划转到承担单位,课题组没有任何支配权。对横向经费的管理往往比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流于僵化。此外,由于不同学科之间的研发成本差异,软件信息、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比一般的理工类项目需要的材料费和设备费比例更低,劳务费绩和效支出比例更高,这些问题都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尽快落实5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

“人类的重大科学发现都不是‘计划’出来的。”在近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针对科研管理中的“下计划”、“定指标”等行政化思维“灭灯”。

对此部分科研人员也呼吁,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应区别于工程造价预算的模式管理,例如在基础研究领域可以实行项目预算的概算化管理,对科研人员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减少因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差异调整的繁琐程序工作,劳务费和绩效支出应给予更多自主权。

尊重科研规律,将科研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进行到底,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这无疑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前提。

专家:出台负面清单制度,给科研经费管理划红线

出台负面清单制度,减少科研人员后顾之忧

针对科研人员面临的困局,专家建议国家出台负面清单制度,列明哪些行为是禁止的。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哪些行为不合法。导致科研人员做事瞻前顾后,不知道能不能做的事情就干脆不做了,影响科研人员做事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全国政协委员冯俊曾在2015年两会上提交提案,认为应该制定科研经费的负面清单。比如规定不得采购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不得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差旅费,不得利用项目经费开展娱乐活动等框架性约束条件,而不再罗列具体用途。除负面清单列出的项目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

科研经费预算不能太精细,否则吃不消

与会专家对《意见》的出台表示高度认可,但同时指出了一些仍然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专家表示,对科研的预算精细化是不符合科学研究部确定性因素的。特别是基础研究类项目科研人员需要一次性做出三年或者五年的科研预算,列明具体费用计划,但是科研工作具有不确定性,研究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变数,没有办法未卜先知。

据此前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曾针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表示,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工作的过程中,有些费用的发生往往要随着科研工作的进展来进行必要的调整。“如项目资金管理制定的‘又细又死’,那无疑会与实际的科研情况相背离。如若还要走繁琐程序,申请批准调整的话,可能还会耽误科研工作的进度,消耗科研人员的精力。”张斌强调道,“因此,在一定范围内赋予科研人员尤其是科技组负责人以预算的综合调配权,是符合科研工作性质实际状况的。”

对此,有专家建议将基础研究类科研经费预算重概算、轻预算,即主要设备、主要材料、主要测试等项目可以做预算,其他的项目采取概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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